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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促进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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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促进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29号
《四川省促进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办法》已经XX 年9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H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O◦八年十月十三曰
四川省促进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发挥
社会力量在预防、控制艾滋病发生与流行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村(居) 民委员会、民间组织等有关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鼓励、
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安排一定数额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国际合作项目经费用于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
第四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工作机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指导其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服务、宣传教育、行为干预等,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学校应当引导学生团体、学生志愿者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税务部门对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会力量和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七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关怀救助等活动。
科技部门应支持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宄开发和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第八条机关、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应当开展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职工、志愿者参与艾
滋病防治活动,关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
第九条红十字会应当宣传艾滋病预防知识,在艾滋病预防、行为干预等方面加强与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开展人道救助与关怀。
第十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配合有关单位开展艾滋病防治调查、监测活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关怀救助。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对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进行公益宣传。
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对辖区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咨询、调查、回访,动员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发展有关艾滋病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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