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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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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来源:法规处类别:政策法规发布时间:2016-09-01阅读:5093次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来源:法规处类别:政策法规发布时间:2016-09-01阅读:5093次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13号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已经2016年8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9日公布的《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6号)同时废止。
省长 尹力
2016年8月25日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前,对重大行政决策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预防的行为。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权责统一和统筹兼顾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决策主体、评估主体、实施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决策主体。
(二)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评估主体。
(三)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组织是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导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
第六条 评估主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者专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第十五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因素或者发生社会稳定风险事件时,实施主体应当根据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无法有效化解时,决策主体应当及时作出暂缓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决定。
第十六条 暂缓实施、不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主体重新决策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决策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决定前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二)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因素或者发生社会稳定风险事件,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无法有效化解时,未及时作出暂缓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决定的;
(三)暂缓实施、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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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儒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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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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