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那么遗体器官捐赠需要什么条件呢?今天赢了网小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遗体捐献的相关法律条文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二章遗体捐献第八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愿意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第九条捐献人捐献遗体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并签字盖章。登记表应当载明捐献人的基本情况、捐献执行人的有关情况及同意执行的意见、遗体接受单位等事项。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及其委托的登记单位是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时间等。第十条捐献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可以到登记机构登记,也可以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捐献人未选择遗体接受单位的,由当地地方红十字会确定遗体接受单位。地方红十字会委托的登记单位应当定期将遗体捐献登记情况报告所委托的红十字会,并由红十字会及时通报有关遗体接受单位。登记机构、遗体接受单位及工作人员对登记的事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第十一条捐献人委托并登记的捐献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自然人,或者是捐献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第十二条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捐献人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十三条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遗体捐献登记表、捐献卡和荣誉证书。提倡捐献人随身携带捐献卡。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经向省红十字会登记,可以成为遗体接受单位:(一)具有开展医学教学和医学科学研究能力的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或者具有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器官移植能力的医疗机构;(二)有从事遗体接受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三)有与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相适应的设备、场所。遗体接受单位可以作为红十字会委托的遗体捐献登记单位。第十五条捐献人死亡后,捐献执行人应当及时通知遗体接受单位,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接受遗体并办理接受手续。捐献执行人因故不能执行的,捐献人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可以及时通知相应的接受单位或者当地地方红十字会。因突发性因素导致死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得知死者是捐献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捐献执行人或者当地地方红十字会。遗体接受单位接受遗体后,应当于十日内向当地地方红十字会备案。第十六条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妥善管理捐献的遗体,建立遗体利用档案;在利用遗体时,应当举行仪式表示对遗体的尊重和对捐献人的敬意,不得有侮辱遗体的行为;对利用完毕的遗体负责火化,承担遗体的运输费、火化费等相关费用。地方红十字会和遗体接受单位可以为遗体捐献人设置纪念设施。第三章器官捐献第十七条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活体器官,捐献前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捐献人捐献活体器官,应当不危害其生命安全。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只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其配偶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二)没有配偶的,有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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