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
博士学位论文
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研究
姓名:丁国峰
申请学位级别:博士
专业:法学;经济法学
指导教师:王先林
201104
摘要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所构建的法律秩序,离不开具体权利义务规范的创设,更需要构建健全的责任制度以保障法律的实施。设置科学合理的法律责任制度,约束、制裁违法行为者,确保法律规范得以贯彻、遵守与实施,这是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秩序和实现正义的必要环节因素。强制性的法律制裁和责任追究机制更是法律制度得以存在的重要条件。法律责任在约束和遏制国家权力滥用的同时,还表达了对个体行为自由的限制与否定,也彰显了对个体行为自由的维护、保障和尊重。法律责任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立法的核心内容与基本理念,具体责任制度在反垄断法中占据着不可忽略的地位。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基本前提,是提升国家整体经济实力的重要保障,更是反垄断法所追求的基本立法目标。若无完整统一、科学可行的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反垄断法实体规范和程序规则将难以切实遵循,反垄断立法目标将无法得以实现而逐步沦为一纸空文。综合全面、完善合理的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保障反垄断立法目标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反垄断法的权威地位取决于其责任制度的精心设计和具体安排。衡量与评价反垄断立法价值和制度内容的恰当与否,主要体现于反垄断法所反映与维护的法权意志和利益取向。然而垄断行为扭曲市场竞争机制,破坏经济良性运行,损害相关市场主体的经济收益,特别是使消费者丧失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等权益而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选择者和评判者,减损社会整体的消费者福利。反垄断法实施效果的评价与其责任制度的构建息息相关,如何将白纸黑字的反垄断法条文真正变成阻隔垄断行为的利剑,其关键因素是对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与适用。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对违法垄断行为提供适当的、灵活的救济措施。反垄断法律责任不仅仅是对托拉斯和垄断行为的谴责、阻却和遏制,更重要地是运用强制性、法定性的制裁手段阻却实质性限制竞争行为,对受害者的损失提供合适救济,威慑其他潜在违法行为者,预防、避免和减少其他市场主体从事垄断行为的意图,以维护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目前,世界上��喔龉�液偷厍�枷嗉贪洳剂朔绰⒍戏ǎ�⑾嘤ι柚昧朔�垄断法的责任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第七章专门对垄断行为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但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尚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为关于反垄断民
事法律责任方面、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方面、反垄断刑事法律责任方面等多层次、多领域的责任问题。垄断行为一般接受反垄断民事责任、反垄断行政责任和反垄断刑事责任等综合性法律制度的调整,其制裁方式分别为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三种情形,但原则性、宽泛性的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并不能实现各责任制度之间的合理衔接、充分协调,也不能有效实现其价值目标。因此,构建我国科学合理、协调统一的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体系,需从多个方面入手进行探讨。首先,应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进行研究。具体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唯物辩证法、比较分析方法、逻辑推理法、历史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图表数据法、经济分析法、整体主义分析法等,尽量做到法学研究方法与专门研究方法的结合。其次,应从历史发展角度对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进行具体描述、深入分析,努力寻求可兹借鉴的立法经验。最后,应对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执行方式进行深入探讨。特别展开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全面阐述,并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具体建议。以损害赔偿为核心的民事责任,以行政罚款为重点的行政责任,以及以刑事监禁为中心的刑事责任共同构成了我国反垄断法律责任的基本体系。反垄断法民事责任以民事法律责任为理论前提和内容基础,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和显著不同于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细化与延伸。我国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应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并不断完善受害者实施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的激励机制。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在于惩罚、报复垄断行为者的恶性行为,并预防未来相似垄断行为的再次发生。完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特别应明确反垄断私人诉讼中原告资格范围,原告资格的主体范围不应只限于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经营者,还应赋予其他受竞争影响市场主体的诉权。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应采用成本收益比例原则和动态量化原则,对市场主体或其他经营者因损害行为而连续遭受的损害结果应在最高额度内给予赔偿,从而激励受损的市场主体提起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以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竞争利益。我国反垄断法行政责任应不断规范与优化行政制裁责任。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针对垄断行为者设置的,既包括一般经营者、竞争者等市场主体所应承担的行政制裁责任,还涉及行政机构实施限制性竞争行为所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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