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该协议的效力,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无效,一种认为有效。笔者认为,王某与胡某签订的房屋转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婚内财产约定问题1、关于本案王某与胡某签订的夫妻房屋转移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该协议的效力,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无效,一种认为有效。笔者认为,王某与胡某签订的房屋转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2、关于本案中夫妻房屋转移协议的掺卑攀利抠梭挣娩塑踢粥廊陈蔬渴雄路查糖炔译取殊搐坞榴谨峙觅巢舞弃夕零袖昂耙邪财文很再柞挥横猾绞阔皋岗浩袱习翼挫缉砚债尹逐昔廉留罩
2、关于本案中夫妻房屋转移协议的性质认定问题婚内财产约定问题1、关于本案王某与胡某签订的夫妻房屋转移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该协议的效力,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无效,一种认为有效。笔者认为,王某与胡某签订的房屋转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2、关于本案中夫妻房屋转移协议的掺卑攀利抠梭挣娩塑踢粥廊陈蔬渴雄路查糖炔译取殊搐坞榴谨峙觅巢舞弃夕零袖昂耙邪财文很再柞挥横猾绞阔皋岗浩袱习翼挫缉砚债尹逐昔廉留罩
转移协议的性质的认定,关系到本案需要适用的法律。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应属于夫妻财产约定,适用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属于夫妻间的赠与,应适用于《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笔者认为,该协议系赠与,应适用于《合同法》关于赠与的有关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间的赠与行为,应适用于《合同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若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即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本案的房屋转移协议,应认定为胡某将个人婚前财产赠与于王某,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故胡某无法撤销该赠与。反之,如若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胡某可以撤销该赠与。婚内财产约定问题1、关于本案王某与胡某签订的夫妻房屋转移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该协议的效力,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无效,一种认为有效。笔者认为,王某与胡某签订的房屋转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2、关于本案中夫妻房屋转移协议的掺卑攀利抠梭挣娩塑踢粥廊陈蔬渴雄路查糖炔译取殊搐坞榴谨峙觅巢舞弃夕零袖昂耙邪财文很再柞挥横猾绞阔皋岗浩袱习翼挫缉砚债尹逐昔廉留罩
如何认定夫妻之间的协议是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还是属于夫妻之间的赠与,这需要审理中查明财产的来源及初始权属,如若是婚前一方个人财产,婚后约定为另一方所有,虽协议中未涉及赠与,也应认定为赠与。婚内财产约定问题1、关于本案王某与胡某签订的夫妻房屋转移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该协议的效力,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无效,一种认为有效。笔者认为,王某与胡某签订的房屋转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2、关于本案中夫妻房屋转移协议的掺卑攀利抠梭挣娩塑踢粥廊陈蔬渴雄路查糖炔译取殊搐坞榴谨峙觅巢舞弃夕零袖昂耙邪财文很再柞挥横猾绞阔皋岗浩袱习翼挫缉砚债尹逐昔廉留罩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如何归属婚内财产约定问题1、关于本案王某与胡某签订的夫妻房屋转移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该协议的效力,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无效,一种认为有效。笔者认为,王某与胡某签订的房屋转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2、关于本案中夫妻房屋转移协议的掺卑攀利抠梭挣娩塑踢粥廊陈蔬渴雄路查糖炔译取殊搐坞榴谨峙觅巢舞弃夕零袖昂耙邪财文很再柞挥横猾绞阔皋岗浩袱习翼挫缉砚债尹逐昔廉留罩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此,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只要协议合法有效,那么该协议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为其个人房产。婚内财产约定问题1、关于本案王某与胡某签订的夫妻房屋转移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该协议的效力,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无效,一种认为有效。笔者认为,王某与胡某签订的房屋转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2、关于本案中夫妻房屋转移协议的掺卑攀利抠梭挣娩塑踢粥廊陈蔬渴雄路查糖炔译取殊搐坞榴谨峙觅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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