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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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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南京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论文(毕业设计和生产实习)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道德品质、遵守纪律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曾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受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理论、实践技能)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造成严重后果者。,所学专业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既未通过本校组织的国家大学英语考试四级,也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统测者。(日语高考生学位授予外语水平参照英语级别),既未通过本校组织的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也未通过本校组织的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第四条除以上规定外,英语专业学生必须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方可取得文学学士学位;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学生必须通过省或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方可取得工学学士学位。第五条对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如经过一年以上考察,确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院学位委员会研究提出特议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第六条毕业时因未通过江苏省或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二级未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两年内可申请返校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可授予学士学位,授予时间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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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