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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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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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项目名称
主项名称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活动的处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荔浦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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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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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荔浦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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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7237536
监督电话
0773-7237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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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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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县(区)范围内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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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县(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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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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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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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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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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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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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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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通过举报、检查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活动的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
:核实调查报告,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活动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活动的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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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宗教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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