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典型案例问答(一)
:如图,境内A公司从境内B公司买入货物(AB中的一家为特殊监管区内公司)。随后,A将该货物卖给境外C公司,货物最终由A发给C,AB交易以人民币结算,AC交易以美元结算。请问中间商A的收支应如何申报?
境内卖方
B
境外买方
C
境内中间商
A
支付 支付
货物流货物流
答:A、B均为境内公司,属于居民与居民的交易,收付的资金不跨境,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 版)相关申报事宜答疑(第一期)》,A对B的支付,不必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但需要进行境内收付款申报,申报项目与货物进出特殊监管区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一致。A对C的收入,属于跨境资金,需要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根据货物存放于特殊监管区域或一般区域,申报选择的交易编码有所不同。
(1)B将货物存放于一般区域,A将其存放于特殊监管区域:A购买货物后,将货物由一般区域运至特殊监管区域,境内申报应与报关申报的贸易方式一致,一般为“一般贸易”;A对C的收入,由于货物最终从特殊监管区域运往境外,因此申报在
“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2)B将货物存放于特殊监管区域,A将其存放于一般区域:A购买货物后,将货物由特殊监管区域运至一般区域,境内申报应与报关申报的贸易方式一致,一般为“一般贸易”;A对C的收入,由于货物最终从一般区域运往境外,因此申报在“121010-一般贸易”项下。
:如图,境内A公司需向境外B公司支付专利权使用费,由境外C公司(A的母公司)代垫,随后A偿还C公司代垫款。相关支付应如何申报?
境外B
境外C
代垫款
专利权使用费偿还款
境内A
答: A和B之间的基础交易为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交易,代垫人C为非居民,C向B支付时为非居民间的交易,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无须申报。A向C支付时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按照AB之间的基础交易性质,申报为“231020-研发成果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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