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关系
知产二班
第三小组
吴兆卿、钟佳丽
概念
所谓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选择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而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以上概念中可以看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都在于涉外经济关系,因此,他们的共同点呼之欲出。
共同点
第一,调整对象的涉外性质。
对象的涉外性质是指国际商法及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都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因为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及国际商事贸易的法律或规则必定会涉及到多个国家、多个外国或者跨国企业及相关的经济组织,因此,调整的结果触及到多国的经济、政治及社会利益就是在所难免的了。
第二,两者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无论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还是跨等互利。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等WTO的基本原则就充分证实了这一观点。即便国家之间有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的差别,但是在商事和经济领域等的以主权为依托的权利。
第三,两者在法律渊源上的相似之处。
二者在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和国际法作为其法律渊源都有重叠之处并且不在少数。即便在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中多安全。了一个国际组织的决议,但是现行的国际商法中运用的一些条例与规则就是从国际组织的决议延伸而来的,甚至就是国际组织的决议中适用的,例如,WTO在对电子商务的相关决议及协议指导了国际电子商务及其相关法律的发展。
共同点
不同点
第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二是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三是公平互利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原则要求国际经济事务必须在尊重双方或者各方主权的基础上进行平等互利的合作,以谋求全球经济的共同发展,具有相当的大局观。而与公正原则。这两者的原则有一定相似之处,但是侧重点有天壤之别和商事交易的秩序维护,在必要的时候为了商事交易主体之间的公平和利益不得不牺牲一些我们为之长远的“未来利益”,而国际经济法则高瞻远瞩,仔细审查每一桩交易背后的对国际经济的影响。
第一,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同。
国际经济法专题课件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关系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