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候,比较常听到的是人工甘味、人工色素等食品添加物过多;漂白剂泡豆芽、硼砂防止虾类黑变,或是加工时没有注意卫生等等。不过后来发生了工业酒精的私酒造成失明,而民国68年(1979)台中的米糠油的多氯联苯中毒事件则是一个转捩点,多氯联苯中毒事件震撼了整个台湾社会,大概有点年纪的人都还记得,好吧,多氯联苯其实是我唯一记得的化学物质名称。
台湾虽然早在1975年便公布实施了“食品卫生管理法”,但整个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体系其实是很脆弱的,在经历过多氯联苯事件后,才加以改革、健全,经过检讨,行政院通过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方案,于1981年在行政院卫生署设立食品卫生处,并于其后数年间在各县市卫生局设立食品卫生科(课)及增置食品卫生检验人员,始初步完成食品卫生管理的体系,也间接推促了政府成立“卫生署环保局”。
以多氯联苯事件而言,事件发生后隔年,多氯联苯即停止进口,1988年,环保署便将其公告为第一号列管毒性化学物质,并禁止制造、输入及贩卖。以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以法源来说,最重要的法源是“食品卫生管理法”,台湾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系架构在“食品卫生管理法”为基准之下,依食品供应链的三个环节,分别由各相关单位负责。
原料生产: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简称农委会)负责。(原料生产涉及环境标准者则为环境保护署之职权)
市场流通:行政院卫生署(简称卫生署)负责。
边境管制: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简称标检局)负责。
以上是各部会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之基本分工。各部会署依其职权制定相关法规作为执法与行政作为之依据,下表罗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关之部会署及其主管之法规。
机关:卫生署
法源一:食品卫生管理法
相关行政规则:食品卫生标准、输入食品查验办法、动物用药残留标准、食品重金属、有害人体健康物质限量标准、食品卫生检验方法、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限量及规格标准、包装食品营养标示规范。
法源二:健康食品管理法
相关行政规则:健康食品申请许可办法、健康食品规格标准、健康食品查验委托办法、健康食品之功能评估方法。
机关:农业委员会
法源: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
相关行政规则:产销履历农产品验证管理办法、农产品验证机构管理办法、农产品检查及抽样检验办法、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加工品验证管理办法、进口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加工品管理办法、农产品标章管理办法、农产品产销履历委托认证实施要点、农产品产销履历验证管理作业要点、农产品产销履历验证机构认证规范、产销履历验证机构认证作业要点。
机关:经济部
法源:商品检验法
相关行政规则:商品检验业务委托办法、商品监视查验办法、输入食品查验作业要点、输入活、生鲜、冷藏水产品查验作业要点。
台湾食品卫生管理法的中央主管机关为行政院卫生署,其中比较重要的条文有:
第2条:所称食品之涵盖范围包含所有供人饮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第10条:卫生署依据此条文规定订定各类食品之卫生标准,各部会署乃依据该等标准作为查察原料、市售或输出入商品卫生之基准。
第11条:规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赠与或公开陈列之限制情形。
第13条:规定屠宰场内畜禽屠宰及分切之卫生检查,由农业主管机关依畜牧法办理。
第24条:规定输入食品之抽样检验,委托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办理。
第25条:规定食品卫生检验之方法由卫生署公告指定,对于未公告指定之项目,得依国际间认可的方法为之。
第26条:规定食品卫生之检验,由各级主管机关所属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办理(在中央即卫生署之药物食品检验局)。
另卫生署针对具有保健功效之食品则另制定健康食品管理法规范之,惟该等健康食品之卫生标准仍受食品卫生管理法之规范。
农产品(含食品原料)在上市前生产面之管理,依前述部会分工系属农委会职责,该会为提升农产品与其加工品之品质及安全,维护国民健康及消费者之权益,制定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作为管理之依据,依据该法农委会正积极建置农产品产销履历(TAP)、优良农产品(UTAP)与有机农产品(OTAP)制度之规范,自2007年6月14日起实施自愿性之TAP制度,并以2015年为全面施行的目标;UTAP制度将于2010年全面取代现行CAS制度;而OTAP制度将于2009年开始实施。
标章
ps:标检局负责之实品输出、入边境管理,除依循卫生署食品卫生管理法之标准进行检验外,并以商品检验法作为执行之依据。
在食品安全管理上,在生产、加工、运输、行销、保存方式、食用方面加以宣导,尤重生产、加工、运销方面的规范与查验,可以分以下几点:
农作物产品卫生安全:
安全使用农药,在生产阶段要实施病虫害综合防治,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量,配合生物及物理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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