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总则
为维护厂正常秩序,保障厂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引用标准: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桂林市《桂林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厂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
厂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预防、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厂内正常秩序,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厂长是本厂治安保卫责任人。其所属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
治安保卫工作由厂一名副厂级领导分管;日常工作由厂部办公室负责。
职工是工厂的主人,每个职工都有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的义务。
厂治安保卫工作接受总公司的监督和检查;接受驻地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治安保卫机构或指定责任部门,编配管理人员。
厂制定治安保卫管理规定和措施。
治安保卫工作的业务经费纳入厂财务预算。
2 治安保卫责任
厂领导责任。
统一领导厂治安保卫工作,督促下属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对现金、票证、贵重物品、重要物资、枪支弹药、机密资料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组织制定和落实厂治安保卫管理规定,完善治安防范措施。
结合任期目标责任,部署厂治安保卫工作。治安保卫工作同厂的业务活动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加强保卫队伍的思想、组织、业务、装备建设,改善治安保卫工作条件,定期检查治安保卫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对厂所属人员及家属进行经常性的法纪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加强对要害部位人员的管理。
组织和督促保卫部门查破治安案件、一般刑事案件,调查破坏或破坏嫌疑事故,调查处理治安灾害事故,组织保卫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落实整改隐患措施。
依法决定厂治安保卫工作的奖惩事项。
部门(部室、车间)领导责任;
具体实施厂领导有关治安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
根据厂有关规定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健全部门治安保卫责任制,并接受厂部办公室的监督,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定期进行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并采取积极措施消除隐患。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督促所属人员遵纪守法;做好违法人员的帮教工作;对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发生案件后,要及时报案,并组织保护现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查破,对治安灾害事故积极组织抢救,并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处理善后工作。
厂部办公室责任
在厂领导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厂治安保卫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公安机关和厂领导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和指示。
会同本厂有关部门对所属人员进行治安保卫、遵纪守法教育,依靠群众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
领导本厂门卫执勤班、义务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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