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学校(幼儿园)紧急情况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一、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本市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发生的紧急情况,提高紧急情况处置的快速反映和协调水平,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建立紧急情况应急处理机制,迅速、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有效保障学校和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类别及等级划分
第三条学校(幼儿园)紧急情况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发性,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社会稳定等严重危害和影响的事故、事件和灾害。
第四条学校(幼儿园)紧急情况按其不同性质主要分为事故、事件、灾害三大类。
(一)事故:主要有教学事故、交通事故(包括公路、铁路、水上等各类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校舍倒塌事故以及其他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突发事故。
(二)事件:主要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学生和教职工健康的事件)、重大恶性群体性事件、非法集会游行事件、影响重大的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其他危害学校(幼儿园)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学校(幼儿园)和社会稳定的突发性事件。
三)灾害:主要有暴雨、洪水、台风、雷击、干旱、地质性灾害、破坏性地震、森林火灾等。
第五条学校(幼儿园)突发紧急情况按其影响的大小和危害程度划分为一般性、重大、特大三个级别。
(一)一般性紧急情况:对人身安全、教学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党委、政府可以处置的紧急情况。
(二)重大紧急情况:对人身安全、学校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危害和影响,需要由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共同协调处理的紧急情况。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紧急情况:
1、师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
2、师生一次死亡、重伤合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3、一次造成师生10人及以上的急性食物中毒事件;
4、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事件);
5、其他影响重大的社会治安案件,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为重大级的紧急情况。
(三)特大紧急情况:对人身安全,学校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特别大的危害和影响,出现跨县(市、区)的大范围扩散的态势,需要市委、市政府组织有关市直单位、相关县(市、区)党委、政府共同处置的紧急情况。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紧急情况:
1、铁路、水运事故造成师生一次死亡5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公路交通、校舍倒塌和其他发生一次师生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事件);
3、一次造成师生100人及以上的急性食物中毒事件;
4、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为特大级的紧急情况。
三、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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