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纵深推进、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深化,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向多元化的模式转变。自引入劳务派遣以来,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模式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劳务派遣的大量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利于劳动者就业,减少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和风险。但由于劳务派遣自身存在的缺陷,导致有些企业利用劳务派遣漏洞规避法律对于劳动者的保护,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给企业和社会的发展造成了不良的效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转变劳务派遣的传统观念,加强劳务派遣的法治建设,规范劳务派遣市场,对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着重要的保证和推进作用。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劳动派遣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针对国家、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四位一体,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思路、对策,以保障劳务派遣有序进行、市场经济稳步提高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劳务派遣;问题;对策
当前我国劳务派遣发展现状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或企业之间的一种用工模式。其最大特点是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却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形成“用人不招工、招工不用人”的招聘与用人相分离的特殊形态。周舒、顾雪瓶:“劳动派遣的法律规制”,《大众商务》2010年第1期。
(一)国家及现行法律关于劳务派遣发展状况
国内的劳务派遣从外事服务开始。1979年11月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FESCO)成立,开始为外国企业常驻北京代表机构提供中方雇员派遣服务。胡锦阳:“劳务派遣及其发展趋势”,《企业导报》2009年第4期。
从1979年至2007年期间,关于规定和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尽管我国一些地方出台了规范劳务派遣的政策法规,但长久以来缺乏全国性
统一针对劳务派遣的政策法规,直到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首次对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三方的关系及其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填补了劳务派遣的法律空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良好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但相关配套政策、细节等相对滞后,法律漏洞明显,发展无序,亟需一部国家性法律规制来规范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
(二)劳务派谴工自身发展现状
劳务派遣从业人员主要以城市外来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和下岗职工为主。由于劳务派遣所从事的一般都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流动性比较大,其对待遇问题要求也不是很高,只要每月能准时拿到工钱即可,至于对五险一金、劳动保护和劳动权益等问题没有具体的概念。2008年1月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各类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使用劳务工大幅度增加,分布的行业十分广泛,主要分布在交通运输仓储、建筑业、石油石化等行业。就业的岗位主要分布在用工企业一线,如泥水工、加油工、操作工等。除此之外,就是用工单位的后勤辅助性工作,如保洁,保安等。目前在一些行业和企业中,劳务派遣甚至占到一半以上,成为用工的主流形式,大有泛滥之趋势。由于处于基层的劳务工自身知识水平低,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差,各项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对劳务派遣工自身权益的保护迫在眉睫。
(三)派遣单位发展现状
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有劳务派遣公司26518家,其中,经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或审批的仅为18010家,在上海,逾千家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真正具备资质的仅26家常凯、李坤刚:《必须严格规则劳动者派遣》,《中国劳动》2006年第3 期第18页。
;在广州目前从事人才租赁的公司达到120多家,在北京,仅劳动局颁发了资质证书的劳务派遣企业就在300家以上。劳务派遣公司在解决灵活用工、实现多渠道就业以及储备人才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使得劳务派遣这一新型用工关系应运而生,并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快速发展。王艳华:“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务派遣分析”,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但现阶段我国劳务派遣的迅猛发展、无序竞争和缺乏规范的现状,不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无法得到保护,也给用工单位带来了很多潜在的风险和法律纠纷,严重阻碍了其自身在潜力巨大的市场中的良性发展。
(四)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现状
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一部分企业为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用工成本,精简企业结构,减少人员配置,在用工的时候,利用劳务派遣工的形式减少因企业劳务用工发生一些纠纷,规避法律风险。而使用劳务派遣工,这种新型的用工形式顺应了企业发展的需要,既可以使用工单位摆脱了因烦锁的人事管理给企业带来的负担,又可以让用工单位通过自主选择用工进而充实、更新职工队伍,使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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