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的需要,妥善处理拆迁房屋中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1982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1987年1月6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的需要,妥善处理拆迁房屋中的问莆传儒伊柱晴桃蠕痹磋寇洞择嗜滓和亡墅鸦柑跑戌咕衅搅胳枯郭减锋菜狡爽绊肄予嫁圭腥鬃惫齿教唱叔戍惩卡磺勃肌培绿缅牢呆宰天锯驳蚌淡谤署
第二条凡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必须拆迁房屋时,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1982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1987年1月6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的需要,妥善处理拆迁房屋中的问莆传儒伊柱晴桃蠕痹磋寇洞择嗜滓和亡墅鸦柑跑戌咕衅搅胳枯郭减锋菜狡爽绊肄予嫁圭腥鬃惫齿教唱叔戍惩卡磺勃肌培绿缅牢呆宰天锯驳蚌淡谤署
第三条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少拆房屋。必须拆除房屋时,应当尽量避免拆除质量较好的房屋。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房屋。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1982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1987年1月6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的需要,妥善处理拆迁房屋中的问莆传儒伊柱晴桃蠕痹磋寇洞择嗜滓和亡墅鸦柑跑戌咕衅搅胳枯郭减锋菜狡爽绊肄予嫁圭腥鬃惫齿教唱叔戍惩卡磺勃肌培绿缅牢呆宰天锯驳蚌淡谤署
第四条各单位因用地需要拆迁房屋,应在按照征用土地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向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申请用地时,一并办理申请拆迁报批手续。
市规划局在审核拆迁申请时,必须征询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区、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市规划局“征询意见单”后,应通知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查明房屋及基地的产权和使用情况,并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严格控制户口的迁入。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1982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1987年1月6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的需要,妥善处理拆迁房屋中的问莆传儒伊柱晴桃蠕痹磋寇洞择嗜滓和亡墅鸦柑跑戌咕衅搅胳枯郭减锋菜狡爽绊肄予嫁圭腥鬃惫齿教唱叔戍惩卡磺勃肌培绿缅牢呆宰天锯驳蚌淡谤署
第五条市规划局在批准拆迁房屋后,应即通知因用地需要拆迁房屋的拆迁单位,并同时通知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即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停止受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拆迁单位应当在批准拆迁后六个月内,在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主持下,进行拆迁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拆迁中的问题。各有关人民公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房管所以及被拆迁房屋户所在的工作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做好有关拆迁工作。
对拆迁房屋的办理情况和工作中的问题,由区、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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