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
摘要:安乐死在当今社会一直是社会上比较热议的话题,国外一些国家正准备将其列入立法议程,个别甚至已将其合法化。对此笔者通过借鉴他国先进立法,提出安乐死合法化的意义极其合理性,希望能对我国立法工作做出些许贡献。
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人道主义;合法化
一、安乐死的定义及分析
“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有“幸福”的死亡之意。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去;二是无痛致死术;我上,确认病人已经危在旦夕,正遭受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而在病人的主动申请以及其亲友的同意下,经医生允许,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由此,笔者认为,安乐死的真正含义在于“安乐”。其实质是授人以安乐,而不是给人予死亡。泰戈尔曾经说过“生如夏花般绚烂死如秋叶般静美”,这是一种追求尊严而在宁静中离去的愿望。身患不治之症是不幸的,然后在生命的最后尽头仍然备受病痛的折磨直至死亡更是不幸中的悲惨。
二、有关安乐死立法的产生及发展
早在20世纪30年代,欧美各国都有人积极提倡安乐死。近代,随着科学技术和医疗水平的发展,世界各地的死亡率有所降低,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很多患者活在病痛中,在死亡与生存之间徘徊。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让患者及其亲属经受着极大的折磨。终于,荷兰在2001年4月10日在两院的支持下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提案,率先完成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历史进程。有了这一先例,瑞士、英国、日本等国家也纷纷效仿,民间的群众组织也是层出不穷,在民众以及国际例行的双重压力下,均通过了有关安乐死的法案。
从世界各国有关安乐死的承认与立法中,我们是否可以看出安乐死合法化是人类文明的进步,也是社会发展大潮中人们的需要呢?因此,安乐死立法已经成为一个迫切而又现实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
三、我国有关安乐死纠纷的司法处理
夏索文,女,55岁,由于身患肝脑综合症、肝腹水等病症于1986年6月23日就医于陕西省汉中市医院,一星期后,出现进食困难、失眠、疼痛等严重症状。只能依靠安定、吗啡等药物才能使其入睡。次日,其儿子王明成得知母亲医生诊断,无康复可能。见母亲痛苦难耐,考虑再三决定为母亲注射安乐死,但院方拒不同意。而后,夏素文的小女儿继续向该院肝脏部主任濮连生不断提出同样要求,并表示一切后果由他们自己承担。6月29日凌晨,夏素文在注射了濮医生开出的处方后死亡。同年9月,夏某的儿子女儿以及两位直接责任医生被汉中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收容审查。
这一案件由于情况鲜有,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时至1991年4月6日,汉中市人民法院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明成在其母夏素文病危难愈的情况下,产生并且再三要求主治医生蒲连升为其母注射药物-安乐死,让其无痛苦地死去,其行为显然属于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蒲连升在王明成的再三要求下,同其他医生先后向重危病人夏素文注射促进死亡的药物,对夏的死亡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其行为已属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宣告蒲连升、王明成二人无罪。
”至此,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这是中国第一起涉及“安乐死”的案例,在当时产生了强烈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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