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监督专卖管理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第二条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本局法制部门投诉或举报:
㈠认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㈡认为本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㈢认为本局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延期审批、发证的;
㈣认为本局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㈤认为本局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㈥认为本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㈦发现专卖管理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
对象;
㈢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四条对于符合下列情形,进行投诉的,本局一般不予受理:
对同一事实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第五条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或地址,以便于受理后调查取证和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六条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㈠受理: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㈡立案:7日内报分管领导批准立案;
㈢调查: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调查取证,2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
㈣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经集体讨论,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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