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工伤保险条例》
目录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五大变化
一
工伤认定
工伤治疗处理
三
二
因公伤残处理
四
因公死亡处理
五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实施。
与旧的条例相比,改善了劳动者工伤权益并进一步明确了工伤认定的有关程序。
【旧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新规】: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变化一: 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旧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新规】: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市民李某在上班途中被一名骑自行车的人撞成骨折,那名骑自行车的人家
庭条件非常困难,无钱支付李某的医药费。李某要求所在公司帮忙垫付部分医药费,
并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负责人以李某不是被机动车撞伤为由,拒绝承担李
某的部分医药费。
变化二: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旧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
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新规】: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
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案例】:外地民工小胡在上班期间被公司的机器压伤了手指,造成两根手指粉碎性
骨折。小胡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希望尽快拿到认定结果。按现行规定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变化三:简化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
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
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
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
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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