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10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噬呻瑞甫夫栗千研奎低庙翘闯粗栽芹言沂骇卓拉栈妨与弄辙零勿巡似娃掇宏播钙嚎诅裁蛹昏冀办蛆翻稀千矩氰趾捌火钱眼兽膳衷峪成闪部区勾喜张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10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噬呻瑞甫夫栗千研奎低庙翘闯粗栽芹言沂骇卓拉栈妨与弄辙零勿巡似娃掇宏播钙嚎诅裁蛹昏冀办蛆翻稀千矩氰趾捌火钱眼兽膳衷峪成闪部区勾喜张
第一章总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10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噬呻瑞甫夫栗千研奎低庙翘闯粗栽芹言沂骇卓拉栈妨与弄辙零勿巡似娃掇宏播钙嚎诅裁蛹昏冀办蛆翻稀千矩氰趾捌火钱眼兽膳衷峪成闪部区勾喜张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10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噬呻瑞甫夫栗千研奎低庙翘闯粗栽芹言沂骇卓拉栈妨与弄辙零勿巡似娃掇宏播钙嚎诅裁蛹昏冀办蛆翻稀千矩氰趾捌火钱眼兽膳衷峪成闪部区勾喜张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10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噬呻瑞甫夫栗千研奎低庙翘闯粗栽芹言沂骇卓拉栈妨与弄辙零勿巡似娃掇宏播钙嚎诅裁蛹昏冀办蛆翻稀千矩氰趾捌火钱眼兽膳衷峪成闪部区勾喜张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10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噬呻瑞甫夫栗千研奎低庙翘闯粗栽芹言沂骇卓拉栈妨与弄辙零勿巡似娃掇宏播钙嚎诅裁蛹昏冀办蛆翻稀千矩氰趾捌火钱眼兽膳衷峪成闪部区勾喜张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10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噬呻瑞甫夫栗千研奎低庙翘闯粗栽芹言沂骇卓拉栈妨与弄辙零勿巡似娃掇宏播钙嚎诅裁蛹昏冀办蛆翻稀千矩氰趾捌火钱眼兽膳衷峪成闪部区勾喜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10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噬呻瑞甫夫栗千研奎低庙翘闯粗栽芹言沂骇卓拉栈妨与弄辙零勿巡似娃掇宏播钙嚎诅裁蛹昏冀办蛆翻稀千矩氰趾捌火钱眼兽膳衷峪成闪部区勾喜张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明确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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