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具有合理性的理由
主要来自叶冠志同学
赞成安乐死的大前提是,每一个过敏都有着良好的医疗保障,具有完善的缓和医疗措施,并且对相应的法律措施加以完善和规范。即在尊重中国现实的前提下提倡安乐死。
:公民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为让病人减少痛苦,早日脱离苦海,而且死亡也迫在眉睫,当病人有强烈意愿以死亡来解决痛苦时,应可以允许医师刻意以死亡来终止病人的生命,可避免生活质量更恶劣和破坏身体的完整性。
、亲人也都是很痛苦的。因为日夜陪伴着病者,亲眼目睹病者身体和心灵上的双重痛苦,亲人自己身体上和心灵上的痛苦,并不比病者轻。比病者更为痛苦的是,还要忍受病者的伤害。因为痛苦难耐,性格脾气变得暴躁,病者常常会伤害到家人。可忍受总是有限度的,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家人忍受的时间长了,脾气性格也会变得暴躁,最终发泄出来,以暴对暴,恶性循环。久而久之,家庭关系就会崩溃,甚至走向不可想象的极端。绝大多数家庭都会承受不了巨额的治疗费用,最后债台高筑而陷入苦难的深渊,可到头来,又往往是人财两空,最后,留给家人的是,丧失亲人和负债累累的双重痛苦。
约翰·密尔提出了一条著名原则:“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 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法律理由)也就是说, 一个人只有在自己享有自由的过程中侵犯到了他人权利的情况下, 他人才有权要求停止其行为。结合安乐死这一问题来看, 当我们处置自己生命的时候, 我们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 没有伤害了别人的利益,那么我们为了减少自己所受的无谓痛苦而结束自己的生命没有什么过错。
现代社会的人们认为, 衡量生命的好坏不再在于生命数量的多少, 而在于生命质量高低。我们不应该只追求于生的舒服, 而且还要死的安乐。(理由1)培根早在《新大西洋》中指出:“医生的职责是不但要治愈病人, 而且还要减轻他们的痛苦和悲伤。这样做, 不但会有利于他们的健康, 而且也可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让医务人员眼睁睁看着明知无法挽救的病人每日都遭受病痛的折磨, 这就符合所谓人类尊严的伦理道德原则吗? 对病人的家属来说,在面对自己的亲人完全没有恢复可能、在已死去了的灵魂的状态下继续生存, 也明显缺乏社会意义。病人的家属不但要忍受精神上的痛苦, 并且还会背负着经济上的巨额负担。所以, 对于在目前根本就没有治愈希望的病人来讲, 让他在没有痛苦中适时地结束其生命
, 免除不必要的痛苦, 这才是人类应有的道德。
在有限的医疗资源面前, 我们必须有所选择。对于一些目前我们还不能治愈的病人, 而患者又因无法忍受其痛苦,主动要求安乐死的情况下, 我们就应当同意患者的请求, 为其实施安乐死。这样, 我们可以节约有限的社会医疗资源,对社会的医疗资源进行重新分配, 将更多的力量投入到对疾病的资料研发上来, 加快对疑难病症资料手段的更新和新药的研制。(理由2)而如果我们仍一意孤行, 投入大量的医疗资源来维持一些早就没有意义的生命, 不但将造成医疗资源的紧张,而且将给社会造成很大的负担。
实行安乐死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理由3)现代人道主义原则应建立在“生命神圣论”和“生命质量论”相统一的观念基础之上。人类希望优化自身,不仅需要“优生”,也需要“优死”。安乐死不是“生”向“死”的转化,而是死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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