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造价管理专题讲座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副站长、高级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陈挺
第1篇施工合同管理实务
——合同类型的选择
——风险的回避、自留、控制、转移(保险与非保险)
——各种替代解决方式
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1. 施工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力求符合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
——规范化(范本)、制度化、国际化
合同管理的内容
——计价:“四大清单”
+规费、税金;风险约定;合同备案。
——变更、支付与结算
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参考类似的项目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
3 合同中,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
变更工程价款的倡导性条款——“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和方法”(《解释》第十六条第2款)。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含10%)时,其措施费不作调整,执行原有措施费。
2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 10%以外,%时,其措施费应作调整。
3 调整原则:
(1)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2)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 调整公式:
(1)当S1>,由承包人按本条款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参照下述公式向发包人提出,由发、承包双方人员核实确认后执行。
M1=M0×(S1/S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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