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巫溪县解决移民遗留
问题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巫溪县三峡库区移民遗留问题工作,促进移民安稳致富和社会稳定,实现库区和安置区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渝办〔2008〕23号),结合我县三峡库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特指对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城镇移民进行困难扶助。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安置的签订搬迁安置销号合同且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和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
第四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应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移民生活困难为重点,逐步提高移民综合素质,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移民安稳致富。
第五条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主要解决移民的生活困难问题。
(二)移民受益。尽量做到移民直接受益。
(三)区别对待。不搞普惠制。
(四)透明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
第二章城镇移民对象界定
第六条淹没农转非移民指自谋职业安置的农村移民、非种植业投靠安置的农村移民、二三产业安置的农村移民、随城(集)镇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和农业安置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其对象界定依据居民户口薄,移民搬迁安置批准文件、搬迁安置花名册、补偿手续或搬迁安置销号合同等档案资料中认定的移民。
第七条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指按三峡移民城镇迁建征地规划和按三峡移民补偿标准进行安置到人的占地移民,其对象界定依据居民户口薄,移民搬迁安置批准文件、搬迁安置花名册、补偿手续或搬迁安置销号合同等档案资料中认定的移民。
第八条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指城集镇淹没搬迁安置销号且领取搬迁费的居民,其对象界定依据居民户口薄,移民搬迁安置批准文件、搬迁安置花名册、补偿手续或搬迁安置销号合同等档案资料认定的移民。
第九条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指淹没企业搬迁销号时在册且与淹没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移民,其对象界定依据居民户口薄,移民搬迁安置批准文件、淹没企业搬迁安置实际登记在册的
职工移民人口、补偿手续或搬迁安置销号合同,与淹没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等档案资料认定的移民。
第三章方式
第十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方式包括困难补助、特殊救济、就业培训、项目扶持。主要以困难补助为主,特殊救济为辅。
第十一条困难补助
(一)困难补助对象和标准
。生活困难的三峡水库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家庭可申请困难补助。
。根据家庭原迁移民人数及困难程度,给予适当困难补助,每人每年400元,每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
(二)困难补助条件
: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无生活来源,生活困难的。
(2)家庭移民成员中有属1-6级的残疾人,生活困难的。
(3)男60岁、女55岁以上,16岁以下的移民,且无法确
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或抚养能力,生活困难的。
(4)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不纳入困难补助:
(1)经济收入超过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家庭。
(2)已纳入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人员。
(3)财政预算管理人员和企业在岗就业具有固定收入的人员。
(4)在劳动年龄内(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能自食其力,经政府就业机构一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人员。
(5)正在服刑、劳教的或批捕在逃人员。
(6)正在享受企业退休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
(7)正在领取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
(8)拥有汽车、船舶或从事汽车、船舶营运的家庭。
(9)领办企业的家庭。
(10)已死亡移民人口。
(11)其他原因不能享受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或家庭。
(三)困难补助程序
困难补助采取户主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审查审定的程序。
1. 户主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递交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巫溪县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困难补助申请书》,并如实提供以下有关材料:移民搬迁安置销号合同及其它移民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残疾证及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 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村(居)民委员会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村(居)民委会支部书记、主任、居民代表、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组成。村(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申请后,组织人员(2人以上)开展入户调查,登记核实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提交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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