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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复仇议.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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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伏见天后①时,有同州下邦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他的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徐元庆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然后把自己绑起来,投案自首。(被动句1分,手刃1分,束身1分,句子大意1分)
当时谏臣陈予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载上)看到天后在位时,有个同州下圭人,叫徐元庆,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害,他终于能够亲手杀死父亲的仇人,再自缚其身投案认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处死徐元庆,然后再在他的家乡表彰他,并且请求将这一案例编入律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典。我个人认为他的建议是不对的。
,脸向下,体前屈:~卧。~案读书。
:此起彼~。
,承认错误或受到惩罚:~法。~输。~辩(伏罪的供状,亦作“伏辨”)。
:降~。降龙~虎。
:~兵。埋~。
:~日。~旱。~暑。~天。

伏惟圣朝以孝治天下:我俯伏思量晋朝是用孝道来治理天下的
伏惟:旧时奏疏、书信中下级对上级常用的敬语。
归罪本指自首服罪,又指委罪于人
功归于己,归罪于人
(1).将罪过归于某人或某集体。(2).自首认罪。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日无为贼虐,凡为子者(为贼虐)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表彰和惩处诛杀是不能同时运用到一件事情上的)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
我听说“礼”的最根本作用,用来防止动乱。如“礼”说,不要做凶残暴虐的事,凡是做儿子的杀害无辜之人,要处以死刑而不能赦免。“刑”的最根本作用,也是用来防止动乱的,如“刑”规定,不要做凶残暴虐的事,凡是做官的杀害无辜之人,要处以死刑而不能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一致,但运用起来有差异,表彰和诛杀是不能同时运用到一个人身上的。处死当受表彰的人,这就叫滥杀,是严重亵渎刑法的行为;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叫僭越礼制,是严重破坏礼制的行为。如果把这种做法告示天下百姓,传给后代子孙,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如何处世了,把这种做法作为法典,可以吗?
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谳②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圣人处理事务,穷究事理来决定赏罚,依据情由来决定褒奖或贬斥,(把“礼”和“刑”)结合起来考虑罢了。假使当时调查了事情的真假,辨明了它的是非,推求了事情的起因,那么“刑”和“礼”的运用,就能清楚地加以区分了。为什么呢?假如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下违背国法的罪行,(那么)赵师韫对他的诛杀,仅仅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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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