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该立法强制收容流浪儿童
治标不治本(直接原因&根本原因)
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急剧转型,家庭的功能发生变化,养育能力变弱,许多父母没有时间、精力或者能力来照顾孩子,“这使得传统的以家庭养育为主导的养育模式失灵,而同时,社会照顾模式还未能跟上,这种矛盾形成了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困境。”程福财说。
在救助中心,许多孩子进来后,不愿告知工作人员自己的家庭地址,或者说谎,增添了救助工作的难度。“我们现在的救助工作仍是保护性的,最终目的是送孩子回家,而正是这个‘家’迫使他出来流浪,他自然不愿回去。”程福财谈到。
青春叛逆期,这样的孩子出来流浪被送回家后,很难再融入当地的生活;他们学习很差,又见过所谓的“世面”,不满于当地困难和单调的生活,通常会选择再次流浪。
强制收容的法规早已废除,连救助都得是被救助者自愿才行。
他们现在的处境是不利于他们成长的,不但不利于他们今天的成长,也不利于他们未来的成长。第二,就他们现在达到的心智发育水平,他们无法对自己作主,或者由于生活习惯等等,他不愿意接受你的劝导。第三,对许多孩子来说,他现在本身就是有这个意愿,他自己也做不到,因为背后已经有人在强制他们。所以,这个时候如果不是有政府出面,他们自己掌握不了自己的命运。”
注意分寸,避免出于保护的目的,而侵害了这些被保护的孩子的权益。佟丽华介绍说,2003年,国务院推出了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彻底废除了原来的强制救助收容遣送回原籍的救助制度。然后,我们开始实施对流浪乞讨人员自愿的救助制度,这个是中国社会发展一个重大的历史性的进步。
“为什么制度上我反对强制救助,如果我们再确定一个强制救助的制度,谁能知道出于保护孩子的目的,大量的孩子可能被送到一个强制的场所,这是非常可怕的一个制度设计。”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安平认为,所有的强制性都是针对一种非法行为。控制流浪儿童的犯罪团伙,那个是我们要强制的对象。但是本身对流浪小孩进行救助,可不可以强制呢?周安平认为,强制必然带来一些必要的手段,这种手段可能会给小孩带来一种身心伤害。“我们一定要看到,这种强制的手段对小孩子带来的身心的负面影响,恐怕远远是我们没有估计到的。采取强制的办法,也许从我们的眼睛里消失了一个流浪儿童,但是他可能从心里滋生一种对社会的仇恨,是最可怕的。”
佟丽华说,“比如父母虐待孩子是违法行为,为什么不制止?有的父母根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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