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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住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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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制定说明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现解读说明如下: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依据
住建部于2017年1月发布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第33号令),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同时废止。新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涉及多处重要内容调整,为了充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会同市规划局共同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可不招标”的情形。二是完善了招标方式:包括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等。三是明确了招标文件的内容。四是完善了投标要求:包括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是完善了评标定标内容:包括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9人;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且需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招标人应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报市政府审核后,确定中标人;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或者规划管理部门认为推荐的候选方案不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等。
三、《实施意见》的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级市参照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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