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撤销渡口审批
审批单位:北塔区交通局
事项名称
设置、撤销渡口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
受理机构
北塔区交通局(公路管理站)
决定机构
北塔区交通局
办
理
条
件
一、设置、经营渡口应满足的法定条件:
1、渡口设施
(1)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2)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3)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4)必须设置码头或台阶,牢固的缆桩、跳板及便于上下渡船的安全设备,渡口守则牌、候船设施等,夜晚营运的渡口还应设有照明设备。
2、渡船
(1)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2)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并按规定办理营运检验,严禁无证和进退期渡运;
(3)营运渡船的船主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4)营运渡船的船主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3、渡口工作人员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渡口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4、渡船人员
渡船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经港航(务)监督机关考试合格并领有合格证书。
二、撤销渡口
征求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
请
材
料
申请提交并领取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渡船的船舶检验证书、船员适应(合格)证书复印件(同时校验原件);
3、渡口、渡船照片各一张(能反映渡口、渡船的全貌);
4、渡口设施清单及渡船安全设备清单;
5、审批表(一式两份);
6、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意见书;
7、保险公司关于渡船及乘客的保险材料。
办
理
程
序
(一)设立程序
1、立项。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书,经所在地乡镇加签意见;
2、由市港航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现场察看,初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
3、筹建。申请人根据交通局渡口设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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