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拿什么拯救
成功发达的民营企业,其从小到大由弱转强的过程,大致相似;而遭遇不幸的企业,却各有各的不幸。尤其是与国有企业有市场竞争、经济纠纷的民营企业,往往失败惨烈,甚至状告无门,祸害深重。如何来拯救类似的民营企业,成了当今社会的一个新问题。
一桩案例引发热议
在得到中国烟草局(以下简称中烟)股权转让批准的情况下,2009年9月,云南红塔集团与“福建首富”陈发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前者将持有的云南白药无限售流通股份6500多万股转让给陈发树。而在陈发树随后向云南红塔集团一次性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22亿多元后,这份天价合同却一直未得到对方履行。
30个月后,陈发树一纸诉状递交云南省高院立案,才得到对方轻描淡写的回复,中烟推翻了此前的审批结果,给出的理由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此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求告无门”。
这桩改革开放以来最大标的经济纠纷案,连同“太子奶”所有权之争、“王老吉”商标纠纷等,成为由全国工商联中国民(私)营研究会主办的“法制环境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高层研讨会上诸多法律、经济学家热议的话题,并被视为探讨当下中国民营企业出路的启示录和观察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风向标。
领导与专家们从法理、经济规律、商业逻辑以及改进方案等多角度出发,呼吁应让民营企业的发展得到更好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从现代产权制度来说,国有资产也是资产的一种,要在流动中才能增值,必定有进退。”与会专家认为,国有资产流失是一个法律的范畴,评估、报价都是符合程序的,而且是在国有资产处置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就不属于流失。而且近期国资委下发的“新36条”实施细则中,已明确要求国企在产权转让和股权转让时不得歧视民间资本。在专家们看来,政府机构要拿出改革的决心,打破陈旧、不合理制度的桎梏,推动和完善平等市场地位的法治环境建设。
三个原则岂可违背
为什么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在法律面前得不到保护?法学家杨立新指出,我们在所有讨论的案件中都看到了一个非常典型的现象,用国有资产保护的口号来压制剥夺民营经济。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为主导,国有资产是必须保护的。但我们也非常遗憾地看到,现在更多的是借用国有资产保护这样的口号去压制、打击甚至剥夺民营企业权利。这样就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这种做法,从法学上分析,违反民法最基本的三个原则。
第一,民法确定的主体平等的原则。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通则》,其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平等原则,要求主体平等。我们现在看到的实际情况是主体不平等,某些主体享有特权。云南白药股份这个案件,国有企业(中烟)既是企业,又行使一定的国家权力,开始想卖股权的时候可以卖,签了合同收了钱以后,过了800多天又打着保护国有资产的旗号说不可以卖了,这实际上违反的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则
――主体平等。
目前的现状是,民营经济和等的,国有企业高高在上,可以对民营企业用各种方法去挤压、排斥。最近这些年来,这种状况有愈演愈烈之势。越来越多的案例让我们看到,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经济交易中,国有企业随意撕毁合同,去侵占甚至剥夺私营企业的财产。国企依靠政府后台,有恃无恐地挤压民营企业。
第二点,我国的《合同法》在全世界合同法中也算是比较好的,在1999年通过的时候,大家都认为相当好,但
民营企业拿什么拯救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