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亏损合同和存货跌价准备的实务问题探讨
周欣
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案例
甲企业2008年签订了一笔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生产四台工程机械车,每台售价人民币100万元,每台机械车的成本、售价及毛利如下表:
第一台
第二台
第三台
第四台
合计
售价
100
100
100
100
400
成本
120
110
80
80
390
毛利
-20
-10
20
20
10
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甲企业仅完成了第一台和第二台车的生产,并反映在存货-产成品中,其中第一台车为亏损20万元,第二台车为亏损10万元,第三台和第四台车尚未开始生产。此时是否需要计提预计负债以及存货跌价准备?
预计负债
虽然第一台车和第二台车共亏损人民币30万元,但是由于第三台车和第四台车预计盈利40万元,从销售合同整体看,甲企业共盈利人民币10万元,不符合亏损合同的定义,因此不需要计提预计负债。
存货跌价准备
截至2008年12月31日,第一台车和第二台车的成本共计230万元,而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不考虑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规定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0万元。
结论
在判断一笔合同是否属于亏损合同时,应当着眼于合同整体,此时需要考虑学习曲线的影响,即合同执行之初由于人员培训、设备磨合等原因导致产品单位成本较高,此后随着工人熟练度提高和设备的有效运转,产品的单位成本会逐渐下降。只要合同总价款高于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全部成本,就不属于亏损合同,无须计提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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