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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oc


文档分类:通信/电子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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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一、債券名稱:凌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債券」)。二、發行日期: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三、發行總額:發行總額為新台幣壹億元整。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壹種,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以無實體方式發行。四、發行期間:發行期間五年,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開始發行至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到期。五、債券票面利率:票面年利率0%六、還本日期及方式:除債券持有人依本辦法第十條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或依本辦法第十九條行使賣回權,及本公司依本辦法第十八條提前收回者外,到期時依債券面額以現金一次償還。七、擔保情形:本債券為無擔保債券,惟若本債券發行後,本公司另發行其他有擔保附認股權或轉換公司債時,本債券亦將比照該有擔保附認股權或轉換公司債,設定同等級之債權或同順位之擔保物權。八、轉換標的:對於依本發行及轉換辦法規定請求轉換之債權人,本公司將以新發行之普通股交付。九、轉換期間:本債券係以發行新股方式履行轉換義務。債券持有人得於本債券發行之日起滿一個月後,至到期日前十日止,除本公司向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及其他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本公司並應於前述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八個營業日前將停止轉換之期間予以公告並函櫃買中心。十、請求轉換程序:(一)債權人於請求轉換時,須依下列方式進行之:債權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註明轉換)及「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由交易券商向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並於送達後五個營業日內完成轉換手續,直接將股票撥入原債權人之集保帳戶。(二)華僑或外國人申請將所持有之本債券轉換為本公司股票時,一律統由集保公司採取帳簿劃撥方式辦理配發。十一、轉換價格及其調整:(一)本債券轉換價格之訂定,以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為轉換價格訂定基準日,取其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乘以101%為計算依據。基準日前如遇有除權或除息者,經採樣用以計算轉換價格之收盤價,應先設算為除權或除息後價格;轉換價格決定後實際發行日前,如遇有除權或除息者,應依轉換價格調整公式調整之,。(二)本債券發行後,除本公司再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而換發普通股股份者外,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包括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員工紅利轉增資、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轉換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並函請櫃買中心,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註1)調整之。如於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除權基準日後變更新股發行價格,則依更新後之新股發行價格重新按下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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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阳仔仔
  • 文件大小112 KB
  • 时间2018-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