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港口岸线管理,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岸线定义】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在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中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以及未来需要建设港口设施的水域和陆域。
第四条【使用原则】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深水深用、综合高效、有偿使用的原则,鼓励发展专业化、规模化公用港区,保障港口岸线资源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
第五条【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港口岸线资源规划与使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港口岸线管理委员会),对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协调解决港口岸线资源规划与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市港口岸线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口局),具体负责实施港口岸线规划与使用管理的相关基础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规划、水利、建设、环保、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岸线资源保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
第六条【规划原则】港口岸线使用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港口规划使用港口岸线。
第七条【规划编制】港口总体规划由市港口局组织编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报经批准并公布实施。
在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应当优化港区水域、陆域总体布局,明确港口岸线以及相应的水域、陆域具体范围,统筹港区内集疏运、给排水、供电、通信、安全、口岸管理、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的布局。
第八条【优先项目】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从严控制企业自用码头的建设,对技术含量高、投资强度大、运输量大、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的优势临港产业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优先保障其使用港口岸线。统筹安排公务码头建设。
第九条【保护项目】以下岸线应当严加保护:
(一)水源保护区;
(二)自然保护区及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
(三)军事设施;
(四)已建、新建和规划建设的过江通道;
(五)功能划分和港口岸线利用价值有重大争议的。
第十条【禁止项目】下列项目禁止使用港口岸线:
(一)危害港口设施安全、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项目;
(二)危害水域生态环境的项目;
(三)影响生活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资源整合】市港口局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岸线资源评估机制,鼓励和支持港口经营人通过产权重组等方式,对利用率低的港口岸线进行整合,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率。
(一)对符合港口总体规划但现有设施简易的码头,逐步改造。
(二)对由于历史等原因造成的无合法手续的港口设施,可以采取合作、转让、拍卖、回收、关闭等方式进行整合。
(三)对不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现有港口设施,严禁改扩建,逐步取缔。
第三章使用与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需要使用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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