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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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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二)省文化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审核、公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如下:
(一)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市、县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相关支出;
(二)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示范点相关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
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支出等(已设立省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专项资金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示范点除外);
(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调研、培训及交流支出;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展示支出;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及濒危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抢救性记录支出;
(七)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福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支出。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第七条省文化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扶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有关内容。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全省各设区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市统筹规划,认真组织申报单位申请并出具初审意见,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省文化厅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省直有关单位可以直接向省文化厅申请,申请材料统一寄送省文化厅。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概况、项目实施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往采取的措施、项目预算、申请经费补助额度、绩效目标、预期效益等);
2.《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省文化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在省文化厅门户网站公示审查结果,于每年8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根据省文化厅建议,核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于每年10月底前会同省文化厅提前下达专项资金。
(四)省财政厅和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将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同时将预算下达情况抄送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禁止多头申报。如项目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的,报送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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