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直单位实行综合考核评价的意见市委发〔2005〕6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不断深化满意单位不满意单位评选活动和市级机关目标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机关效能建设,确保全市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市直单位实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现就综合考核评价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牢固群众观,坚持组织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充分体现“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业绩实现为导向”,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原则市直单位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合理、客观公正、群众认可、便于操作、奖优罚劣、稳步推进的原则。三、考评内容考核和评价的内容包括目标考核、领导考评和社会评价。(一)目标考核。主要是指市直单位的职能工作目标和共性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二)领导考评。主要是指市直单位的工作目标和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三)社会评价。主要是指市直单位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办事公正和廉洁自律、工作实效和社会影响。(具体内容见附件一)四、考评对象考核评价的范围和对象为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及市直有关单位。分为两类: 第一类:综合考评单位,即实行目标考核、领导考评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单位,包括社会服务相对较多的政府部门,社会服务相对较少的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党群部门。第二类:非综合考评单位,即实行目标考核和领导考评相结合的单位。(具体单位名称及分类见附件二)五、方法程序综合考评方法实行“考评结合、同步进行、综合评定”。(一)目标制定职能工作目标。市直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职能分工提出考核目标,经系统牵头部门审查后报市目标办审核并公示,由市综合考评委员会审定。共性工作目标。由共性工作目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和“三个文明”建设的要求提出考核目标,经市目标办汇总,由市综合考评委员会审定。(二)目标下达职能工作目标和共性工作目标由市目标办报市综合考评委员会审定后下达。(三)日常督查市目标办会同各系统牵头部门对市直单位的职能工作目标的管理和实施情况,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实时考核验收等方式进行日常督促检查,并建立计算机目标管理动态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四)目标考核目标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结合社会评价中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建议,采取按项评估、以项计分的考核方法,由市目标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经市直各单位自评、系统初评,市目标办审核、反馈和公示后,目标考核结果报市综合考评委员会审定(具体方案见附件三)。目标考核得分由职能工作目标和共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相加而成。(五)领导考评由市四套班子领导及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对市直单位工作目标和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完成情况,采用5分制标准组评分法进行考评(具体方案见附件四)。(六)社会评价市满意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省直机关、老干部、专家学者和市行风评议代表,各区县(市)四套领导班子成员和所属部、委、办、局,街道(乡镇)党政(包括人大)负责人,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负责人,企业代表和市民代表等九个投票层面进行社会评价。经统计计算出结果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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