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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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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1
开始执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
文件号: 国税发[2009]157号
2
总共八个章节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选案
第四章:检查
第五章:审理
第六章:执行
第七章:案卷管理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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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六条(新增)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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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八条(新增)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何谓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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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九条  (新增)
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
查管理和执法监督。
电子查账软件的应用及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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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案
第十八条 (新增)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
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
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
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
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
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
的单位。
对日常案件的处理归类(新规程取消原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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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第二十二条(修改)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征管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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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关于税务检查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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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回证的填写注意事项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1条规定: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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