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由来与发展
商法是商事活动频繁的产物,在市场经济国家其历史悠久,大致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
(不成文法)
(单行法规)
古代西方是商法的发源地
最早出现商法规范内容的是古希腊的罗得海法(Lex Rhodia)。它因在地中海的罗得岛而得名,因为岛上住了一批以航海为生得腓尼基人,他们提出得罗得法规定,船长在航行中为挽救船舶和货物免遇危险而造成得损失,应由货主和船主按比例分担。当代的“共同海损”制寄即起源与此。
另一项是海上借贷制,即海上贸易航行前借入一笔贷款,以船货为担保。还本付息则以船舶安全航行为条件,利率高达24%-36%。这就是现代的“海上保险”制度的前身。
近代商法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商业中心城市
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一些自治城市,尤其是意大利的商业城市。由于货币经济的发展及优越的地理位置,使得这些城市成为经济发达、商业繁华的交易中心,并形成了一种特殊的阶层--商人。
从19世纪开始,商法体系逐渐建立和完善,一般认为,形成了四中种立法体系:
。主要指法国。
。主要指德国。
。主要指日本。
。主要指英国和美国。
法国商法典
否定了中世纪以来商法只适用于商人阶层的传统,把商人从国家的监护下解放出来,并且以商行为基础。凡实施商行为者不论是否是商人,都适于商法。西方学者们把采用法国商法立法模式,即以商行为立法基础的国家,称为商行为立法体系,也叫法国商行体系。
德国商法典
德国商法有新旧商法之分。德国旧商法典,仿效法国的立法例,采取“客观主义”,以商行为观念为立法基础;新商法典则采取“主观主义”,以商人观念为立法的基础,据此,西方法学家把采用了德国商法立法模式,即一商人观念为立法基础的国家,称为德国商法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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