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新型婚姻生育制度
一、新型婚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二、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形成过程
三、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内容
四、计划生育管理
五、乡规民约
第一节新型婚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一、我国新型婚姻制度的形成
《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的主要特点:一是婚姻自由,严格禁止买卖包办婚姻;二是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三是强调男女权利平等,夫妻共同管理家务。
《婚姻法》的改进
一是法定最低结婚年龄由原来的男20岁、女18岁提高到男22岁、女20岁;二是规定了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并且明确表示鼓励晚婚晚育;三是严格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四是对离婚以及确保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等方面也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从而保护了婚姻自由和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与内容
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制;
男女平等;
维护和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全面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1)结婚条件与程序
必备条件:双方自愿;达到法定最低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某些疾病者。
结婚程序:采取登记制度;结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
(2)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权利与义务,财产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权利与义务,抚养与赡养。
其他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和赡养义务以及兄弟姊妹间的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继子女、收养。
(3)离婚
离婚的程序与法定条件;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财产的分割;
对现役军人离婚和女方怀孕期间的特殊规定。
(4)其他方面
关于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法律责任的规定;赋予民族自治地区制定变通的婚姻家庭具体规定的权力。
三、现行婚姻管理制度
自上而下的婚姻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各种婚姻管理工作,包括婚姻登记、婚姻关系调节、婚姻纠纷处理等。
、法规
《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地方法规和章程,民族自治地区制定的特殊规定。
第二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形成过程
一、节制生育的提出阶段:1953~1961
1953年,邓小平:我认为避孕是完全必要的和有益的。
1954年,刘少奇:党是赞成节育的……应当赞成节育,不应反对。
1956年,周恩来:阐述了节制生育的重要意义。
1957年,毛泽东:要提倡节育,要有计划地生育。
刘少奇:避孕问题,我们要无所顾忌地搞。
邓小平:节育问题,不是个小问题。
3. 中央政府和党中央的文件 1953年,政务院批准的卫生部关于《避孕及人工流产办法》指出,国家提倡避孕,但不许做大的流产手术。做节育手术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小的人工流产手术休假12天。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首次发布的提倡避孕并允许有条件的做人工流产的文件。 1954年11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出的《关于改进避孕及人工流产问题的通报》指出:“避孕节育一律不加限制,但亦不公开宣传,凡请求避孕者,医疗卫生机关应予以正确的节育指导”;“一切避孕用具和药品均可以在市场销售,不加限制”;“关于人工流产问题:凡医学上认为不宜妊娠或子女稠密,在哺乳期四个月内又继续怀孕而哺食有困难者,经夫妇双方签名申请,医师证明,所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手术,如因特殊工作关系或学习任务繁重,要求施行手术,必须经主管机关负责人证明同意,并经医疗机关批准”;“关于结扎输卵管,应严格根据医学上认为必要时才能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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