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社会
矛盾,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共中央
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 《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
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 ,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出台实施重大决策、 重大项目、 重大事项
前,全面排查分析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 评估预测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
响,采取针对性措施化解矛盾、防范风险,从源头上预防不稳定事端的发生,切
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保障和促进符合科学发展观要
求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 “党委统一领导、 政府组织实施、 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综治维稳部门指导考核”的组织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委、政府主导原则。 各级党委要把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
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 作为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切实加强
领导。要进行正确引导, 坚持把工作的出发点放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促进改革
发展上,放在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上。 各级政府要加大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力度, 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和机制, 解决工
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主管部门
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即由重大决策的决策部门、 重大项目的审批部
门、重大事项的决定部门,负责对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并对评估结论负责。政府决定的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由政府直接组织
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客观公正原则。 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进行科学的分析研判和
预测论证,如实反映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程度,统筹
兼顾各方利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估意见。
第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在下列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实
施:
(一)企业改制;
(二)征地拆迁;
(三)涉农利益;
(四)教育;
(五)医疗;
(六)环境保护;
(七)安全生产;
(八)食品药品安全;
(九)城乡建设;
(十)劳动保障;
(十一)社会管理。
第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是否符合科学
发展观的要求, 是否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 稳定性和协调性, 是否反映了绝大多
数群众的意愿, 是否兼顾到各方面群体的利益, 是否平衡了群众的现实利益与长
远利益,是否会引起相关地区、部门、行业及类似群体的攀比等。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出台的时机是
否成熟,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相适应,所需人力、财力、物力是否
在可承受范围内等。
(四)安全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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