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的 14 个赔偿项目保险公司核定标准
通常伤者通过保险公司理赔途径能得到的赔偿金额, 和通过法院诉讼
途径得到的赔偿额是有所差异的, 结合实际情况, 总结车险人伤交通
事故案件涉及的 14 个赔偿项目的具体核定标准。
一、医疗费
保险公司核定原则: 与本次事故相关的合理的医疗费用, 且在医保范
围内。
可能出现的情况:
1、与事故无关:因车祸外伤住院,同时治疗高血压、胃炎等慢性疾
病。多发生于 60 岁以上伤者。
2、费用不合理:如小病大养,可门诊治疗的住院治疗只需短期住院
的长期住院。
3、药品大多不属医保范围,被保险公司核减较多。
防范方法:
1、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提供伤者详细伤情及治疗情况,争取及早
协商成功,尽快结案。
2、与主治医师沟通,说明医保范围外保险公司不赔。
二、后续治疗费
1、伤情未恢复需继续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如骨折未愈合所需的拍片
费、提前出院需支付的医药费等 .
2、二次手术费, 如取钢板、 钢钉的手术费等, 一般要在半年后进行。
核定标准:合理的费用
可能出现的情况:
1、伤者因工作较忙或不住在当地,要求伤情未愈的情况下提前出院
回家治疗,一次性结算后续医疗费。
2、医嘱中二次手术费过高。如骨折取内固定,一般医疗费为每处
2000-2500 元,医嘱中一般写 4000-5000 元。如在 4000 元左右,我司
认可,超出较多的需按伤情进行核定。
三、误工费
误工费是人伤事故调解中争议较大的项目。 误工费是指伤者因伤害治
疗期间甚至恢复期间、 定残之日以前或非现场死亡的人员在出险之日
至死亡的抢救期间,不能生产、劳动、上班工作和承包经营而减少的
收入,以及死者的家属办理丧葬事宜导致的合理的误工损失。
1、一般伤害
误工费 =误工时间 * 减少的收入
误工时间为:住院治疗期间、在家休养期间。
减少的收入:
有固定收入的:如单位职工,按单位扣发的工资计算。
没有固定收入的:城镇户口 ;农村户口。
需提供的证明: 病历、诊断证明、 出院小结; 误工证明、 收入证明 (如
3 个月的工资单、纳税证明等) 、收入减少证明(如单位出具的停发
工资证明)等。
无收入损失的:如学生、退休工人、无劳动能力者,由于其不存在实
际的收入减少,因此不应当给予误工费的赔偿。
2、构成伤残的
误工费 =误工时间 * 减少的收入
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日。
3、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合理的误工时间
误工费 =3 人*10 天 * 每天误工费(城镇、农村)
四、护理费
住院期间护理费 =住院时间 * 护工工资
在家修养期间护理费 =伤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时间 * 护工工资
1、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当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当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时,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
标准计算。
一般情况下,按城镇户口 元 / 天;农村户口 元/ 天
2、护理期限的确定
受到一般伤害的人员, 原则上只考虑住院期间护理费用, 对出院后一
般不予以考虑。
特例:幼儿骨折后,出院休养期间应由家长监护, 否则因其活泼好动,
可能引起再次骨折。
受伤致残的人员, 对于暂时丧失生活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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