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但不包括外墙幕墙工程、雨篷及钢结构工程、电梯工程、通风及空调工程、弱电工程、消防工程及精装修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2年月日(以开工令为准)
交工日期: 2015年月日(具备部分精装修队伍进场条件),月日完成所承包范围的所有分项工程。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要求: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暂定人民币伍仟伍佰万元(以工程结算为准)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2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同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若争议涉及到“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补充协议、保证书、承诺书等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的内容时,它具有优先解释的效力。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本合同使用语言为汉语。
适用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省、市、县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省、市、县有关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4、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共提供六套(含返还壹套竣工图),开工前7天一次性提供。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将本图纸用于本工程施工以外的任何其它用途。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在本合同的范围内,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以及发包人的合理要求对本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全面监理及项目内部各方面关系的协调(详见发包人与监理单位所签订的委托合同)。
: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程设计变更、工期延长以及索赔事项。
6、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 职务: 业主代表
职权:按照本合同,代表发包人行使各项职能。发包人工程师可委派自己的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都应提前5天通知承包人。发包人驻工地代表需换人时,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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