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20060708湖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是促进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一项系统工程。为加强我省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进科学、安全、节约使用电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节能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电力需求侧管理运行机制,研究提出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内容和目标,积极开展电力用户能源效率评价工作,协调社会、电力企业、用户的利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健康发展。
第三条电网经营企业是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受政府委托研究提出电力需求侧管理规章、标准、规划及政策方面的建议,并在电力系统规划、生产和运行管理中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电力用户要增强节能意识、环保意识和电力安全运行意识,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要制订节电规划和供电紧张时段的避峰、错峰、限电措施,采用高效节电技术和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能源效率,减少电力消耗,积极配合落实各项负荷管理措施。大电力用户要根据能源效率评价制度要求,定期上报能源消耗指标。
第五条为加强对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湖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省经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州、县政府可参照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省、市、县级电网经营企业应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从事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电力需求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工作目标及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本地区电力负荷预测工作,搞好电力供需平衡;
(三)充分发挥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功能,加强用电监控;
(四)在供电紧张时期,制定电力用户的错峰、避峰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推广使用高效节能、蓄能产品,指导电力用户开展节电及负荷管理项目建设及改造;
(六)对高电耗企业的单位产品电耗实施监测;
(七)对实施需求侧管理措施的效果进行分析与评估;
(八)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及其它工作。
第七条省价格和电力主管部门应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长远目标以及全省电力供需形势,积极创造条件,研究提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相关的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蓄能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尖峰电价及可中断负荷电价等各项电价激励措施,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电力需求侧管理所需资金的来源:
(一)从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产生的效益中提取;
(二)通过调整电价政策及其它渠道筹集;
(三)从政府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九条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培训,组织示范项目;
(二)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维护;
(三)对电力用户开展节电、负荷管理项目的建设与改造实行补贴;
(四)实行可中断负荷的经济补贴;
(五)支持节电产品、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六)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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