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退伍士兵补贴通告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 民发〔〕 110
号)] 精神和 《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规定,自 8 月 1 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每人每月发给 10 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我区实际,特此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年 11 月 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
前入伍, 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 (含 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 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 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
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兵龄按实际服义务兵年限确认,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年 10 月入伍,年 12 月退伍,
实际服役时间为 5 年零 2 个月,计算兵龄时则按 6 年)。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时间,自满 60
周岁的当年起(如:年出生的,则为 2012 年元月份)开始发放,入伍时间以档案中《入伍
批准书》人武部盖章时间为准。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 由本人户籍地村 (居)委会、 镇街和区民政局统
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镇街、村(居)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
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相关对象在外地的,应及时通知本人,
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
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必须完整填写《市 60 周岁以上农村
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 (详见附件) 。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
记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 将登记审核表、 人员花名册原件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
等材料上报区民政局;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 会审认定。 区民政局应成立核查认定专项工作小组, 对各镇街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
员认真核实其身份, 逐一审定其年龄、 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 由申请人
所在村 (居) 委会进行张榜公示。 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 区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
核实。 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 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 各地
不得擅自认定, 在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的同时, 应逐级请示, 避免因政策不统一, 引发新的矛
盾和攀比,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 退伍证、 户口簿、 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对年龄的认定出
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 应以身份证为准; 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
符的, 应以个人档案为准。 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 由镇、 街道民政部门会同同
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镇街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
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区民政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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