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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认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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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森林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现代林业建设,提高我
和林产品市场竞争力,规范森林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 《
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和中央林业决定提出的“积极开展森林认证工作,尽快与国际接轨”
的指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森林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按照 LY/T1714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和 LY/T1715《中国森林认证 产销监管
链》行业标准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 对从事森林经营和林产品加工企业
进行审核,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 国家鼓励从事森林经营和林产品加工企业开展森林认
证。森林认证坚持政府推动, 企业自愿的原则, 坚持多方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森林认证制度。
全国森林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
会、国家林业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实施。
第五条 森林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认证程序,
(执行统一的认证收费标准) ,使用统一的认证标志和认证标牌。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认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
本办法。
第二章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
第七条 从事森林认证的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能力要求。
第八条 从事森林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 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森林认证活
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认证机构的森林认证业务范
围时,应当征求国家林业局的意见。
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森林认证的技术能力, 并获得国家认证认
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业务范围
内开展认证工作;
(二)对获得认证的森林经营和林产品加工企业,颁发或者撤销
认证证书,决定允许或者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三)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证标牌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
查;
(四)对认证的持续符合性进行监督审查;
(五)受理有关的认证申诉和投诉。
第十条 从事森林认证活动的审查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
方可从事相应的森林认证审查活动。
第三章 森林认证的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林业局制定
森林认证实施规则,并共同发布。
按照《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与
森林认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森林认证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并负责起
草森林认证技术标准和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森林认证包括经营管理文件、规范、设施和设备、健
康和卫生、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承诺等内容文件和现场审查,相关
利益者调查,以及获证后的监督审查。
第十三条 森林认证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
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产状况、从业人员
和主要经营活动及产品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法人证明以及其他合法经营资质的证明;
(三)申请人的经营管理文件;
(四)保证执行森林认证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认证申报材料真
实性的声明;
(五)必要时有关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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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