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临时用地管理规定(韶府令第 71 号)
《韶关市临时用地管理规定》已经 2010 年 5 月 17 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 48 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市 长 郑 振 涛
二 ○ 一 ○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韶关市临时用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保障交通、铁路、水利、防灾以及其他线性
工程项目建设临时用地, 妥善做好临时用地后续复垦 (恢复原使用状况) 有关工作,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临时用地使用人)经依法批准
在韶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工程建设、 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的空闲建设用地、 农用地和未
利用地。不包括因使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而使用的土地。
(一) 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 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加工车间、 施工单位临
时搭建的工棚、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工程建设过程
的临时办公用房和取土弃土用地, 以及架设地上线路、 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
时使用的土地等。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
情况进行勘测临时使用的土地, 以及在探矿、 采矿权范围内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探临时使用的
土地。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四条 占用下列土地作为临时用地的,应先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一)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
(二)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化用地;
(三)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
第五条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
(二)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
(三)易燃易爆 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
土地;
(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特用林地和重点防护林地;
(五)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六条 临时用地使用人使用土地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及环境卫生;
(二)不得妨碍道路交通;
(三)不得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用、公共设施;
(四)不得污染环境或造成水土流失;
(五)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六)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七)不得在临时使用期间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八)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卖、抵押或者转让给他人;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临时用地申请;
(二)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办理交通或公路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临时使用林地的,必须先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
韶关市临时用地管理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