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承包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案件在城市化日益加剧的今天,呈快速增长之势。
村集体组织将村民的土地违法出租或者出让, 作为建设土地之用, “以租代征”
情况屡见不鲜。
因为土地问题往往会涉嫌干部腐败, 其敏感性不言而喻, 很多责任部门
谈“地”色变。一旦地上建筑被建造起来,可能又会牵扯到国土、城建、规划等
多个部门存在的违法审批问题。对于违章建筑,行政执法部门因“拆”与“不
拆”头痛不已。法院将其视为“烫手山芋”,一旦受理将面临着“判而无法执
行”的尴尬境地。
那农民们该如何维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首先当取其“快”!
当发现该承包地可能已被村集体“变卖”或已开始被其他人侵害, 一定要快
速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如果迟迟没有答复应马上采取诉讼形式来解决。 一旦
违法建筑已经建造起来,问题将更为复杂。
参考法律法规:《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争议
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存在争议, 往往是因为权属不明造成。 如承包地未经政府
登记,村集体又无登记造册, 承包合同标注的地点不明等情形, 往往会造成争议
当事人的权属纷争。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 当事人可申请乡镇府或国土部门予以调
查处理,有县级以上政府予以确权, 不付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不
能直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详见《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二、 争议当事人
1、 承包方
农户:家庭联产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因此其权利主体是农户。
单位或个人: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
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
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承包方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 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流转权) ,
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使用权);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获偿权);
(三)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 经发包方同意可设定抵押。 (设定抵押权)
(四)其他权利。
2、 发包方
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是承包地的发包人, 同时往往是纠纷当中的承包
经营权的侵权人。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
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
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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