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城区物价局行政权力清单(许可1个,处罚7项,强制2项,确认2项,监督2项,裁决1项,其他类12项,共计27项)
序号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1
行政许可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区物价局
价格股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十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
民办学校
6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
行政处罚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区物价局
检查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9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令第585号第9、10、11条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无
否
2
行政处罚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区物价局
检查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9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令第585号第9、10、11条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无
否
3
行政处罚
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物价局
检查所
《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2015年9月1日修正第26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无
否
3
行政处罚
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物价局
检查所
《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2015年9月1日修正第26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无
否
4
行政处罚
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区物价局
检查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5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
无
否
4
行政处罚
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区物价局
检查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5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
无
否
5
行政处罚
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区物价局
检查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0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5、6、7、8、11、12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11条、《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号第18条、《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第11、12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6月29日修正第4条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无
否
6
行政处罚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区物价局
检查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2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3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8号第6条、21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第6条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无
否
7
行政处罚
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信息;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证据和其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区物价局
检查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3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令第585号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令第68号)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无
否
8
行政处罚
对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处罚
区物价局
检查所
《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19条《河北省价格监测规定》河北省政府令2008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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