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物业管理办法
吴忠新闻网 发布时间: 2012-11-20 08:56 字体: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吴忠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吴忠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物业使用人是指业主以外的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吴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第九条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第十条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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