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宪法
By——杨翔宇
德国法宪法
德国宪法德国资产阶级成文宪法的产生、发展分为四个阶段
19世纪中期~ 一战期间
一战结束~ 193 7年二战全面爆发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1919年
《魏玛宪法》
和纳粹德国的根本法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18世纪末~19世纪中
《法兰克福宪法》
《《北德意志联邦宪法》
德国法宪法
《德意志帝国宪法》
1
《魏玛宪法》(《德意志共和国宪法》)
2
纳粹德国的根本法
3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4
德国法宪法第一阶段
18世纪末~19世纪中
(一)1848年《法兰克福宪法》
(二)1850年《普鲁士王国宪法》
(三)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
德国法宪法第一阶段
1848年《法兰克福宪法》
1848年德国革命爆发后,德意志邦联国民议会在法兰克福召开了制宪会议,以微弱但多数通过了法兰克福宪法。但是,由于受到各邦议会的抵制,这部宪法最终流产,未获施行。
德国统一前的立宪活动
1850年《普鲁士王国宪法》 1850年在德国革命形势的压力之下,普鲁士国王颁布了钦定宪法,规定施行君主立宪制,其实质是以维护普鲁士国王的绝对权威为核心,同时加强了军国主义的势力
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 1866年普鲁士在普奥战争中胜利,成功地将奥地利排挤出德意志邦联,巩固了其在德意志北部和中部的霸主地位。该宪法承袭了1850年普鲁士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并为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制定提供了蓝本。
德国法宪法第二阶段
德国统一的立宪活动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1)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
(2)国家政体---君主立宪制,实际上权力集中在皇帝和首相手中,帝国议会(下院)从属于联邦参议会(上院),下院无行政监督权
(3)普鲁士邦的领导地位
(4)普遍义务兵役制,军国主义
(1)积极:促进和巩固国家统一,发展生
(2)消极:封建残余,军国主义
德国法宪法第三阶段《魏玛宪法》
《魏玛宪法》-重点关注
序言
内容
评价
1919年8月11日,德意志国民团结其种族,一德一心共期改造邦家,永存于自由正义之境,维持,促进社会进化,爰制兹宪法。
第一编联邦之组织及其职责
第二编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仍采联邦制,联邦权力优先;2、实行议会制,但总统权力异常强大,尤其是强制执行权、独裁权;3、全面规定公民权利和自由;4、全面规定经济制度,有“经济宪法”之称
,对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宪政原则的确立和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结构
德国法宪法第三阶段纳粹德国根本法
《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
即“授权法”这项法律把国家立法权、行政权集中于希特勒一人手中,从而确立了他对国家的个人独裁,是法西斯独裁的根本大法
《文官任用法》
这是一项典型的种族主义和排斥异己分子的立法。《文官任用法》的矛头是针对纳粹党以外的一切社会力量的,其目的在于以纳粹党一党来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清洗国家机关。
《关于政党及国家之保障的法律》
该法规定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的法西斯主义是德国国家的指导思想,党和国家相结合,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党魁即为各级行政首脑。这就把国家完全控制到了法西斯政党党徒手中。
《禁止组织新党的法律》
它宣布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是惟一合法的政党,凡维持其他政党或组织新政党的人都以谋叛论罪。这项法律颁布后,本来已经名存实亡的国会,其议员又全部换成了清一色的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党徒。
《关于帝国最高领袖的法律》
这是希特勒乘兴登堡去世,总统职位空缺之机颁布的旨在巩固个人独裁统治的法律
主要有《联邦摄政法》、《德国改造法》及其施行令等。
《联邦摄政法》和《德国改造法》这两项法律把邦政府变成了联邦政府的下属机构,联邦制的德国成为由纳粹党一党控制的中央集权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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