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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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历史概要
1871年统一,德意志第二帝国,第一部钦定帝国宪法
一战后成共和国,1919年制定著名的《魏玛宪法》
政权落入希特勒法西斯之手。二战后为四大国占领,美国要求德国民主化、非纳粹化、非军国主义化、非垄断化、非集权化,使德之源
1949年5月西部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0月东部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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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基本法的制定
德国地方民主自19世纪就形成传统,整体上却处于专制状态,西方三国首先恢复德国地方自治的民主制度,通过战争法庭确认了人的生命和尊严不可侵犯原则,文官中立,为社会服务而非为国家服务
1948年8月西部德国举行宪法大会,确立联邦制、自由民主秩序、设立宪法法院等宪法原则,以“基本法”名称制定宪制文件。1949年5月各州议会派代表65人组成的制宪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三读通过了基本法,成立联邦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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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玛宪法的缺陷和补足
缺陷
规定与行的直选总统
盲目引入全民公决措施
政党发展自由泛滥
补足
总统由议会两院选举,无实权,成虚位国家元首,联邦议院即下院为实际主权机关
保持政府稳定,联邦议院只能以“建设性不信任投票”推翻。
全民公决限于处理各州关系的范围。
联邦宪法法院审查政党的合法性。
比例代表制和多数代表制相结合的选举制度,抑制小党林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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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的发展和德国的统一
基本法经议会两院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修改,刚性不强,50多年来已修改51次。
基本法修改有三项限制:
不改变联邦制;
不改变各州参与联邦立法原则;
不影响宪法基本原则: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原则,联邦制原则,社会民主和社会福利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分权原则和人民抵抗权原则。宪法基本原则只可增加,不得取消。
1989年11月柏林墙被推倒,1990年5月原占领军四国和两德拟定“四加二协议”,确立两德统一步骤。1990年10月3日,民主德国“整体”加入联邦德国。经联邦议会两院研究,基本法不作全面修改,以保持宪政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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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议会
实行三权分立政治体制,是一个议会内阁制国家,立法权居于首,联邦议会居于权力结构中央地位,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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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议院
组成与任期
构成和组织
职权、职责
组成联邦政府的权力
立法权
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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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参议院
各州参与联邦立法和管理的机构
组成
组织
职权、职责
立法权:自己可以提出涉及各州权利的法律案。
审查权:审议和批准联邦政府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法令。
参与欧盟事务的权力。
代表权:各州权利的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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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立法
宪法将大部分重要的立法权赋予了联邦即联邦议会,将绝大多数行政权和司法权赋予了各州。联邦议会的立法权分为专有立法权、并行立法权和原则立法权。
公民、团体、政党均可创议立法,但只有联邦政府、联邦议院议员和联邦参议院可以提出法律案,联邦参议院提出的法律案首先交到政府附上意见后转送联邦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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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立法
联邦议院经三读程序通过法律案,再经联邦参议院第二轮审议,没有通过则须交由两院各派16名议员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处理,调解委员会建议取消和修改的,如果联邦议院再次多数通过,法案就算通过,但涉及各州权益和修宪的法案必须再次由联邦参议院复决通过才行。
由两院一致通过的法案由总理、部长附署,经总统审查公布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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