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德国宪法
第一节 德国宪法的历史
一、德国宪法简史
(二)德国宪法的历史
二、联邦德国基本法概述
(一)德国的历史变迁
(一)德国的历史变迁
公元911年-962年:东法兰克帝国向德意志帝国转变;
9第四章 德国宪法
第一节 德国宪法的历史
一、德国宪法简史
(二)德国宪法的历史
二、联邦德国基本法概述
(一)德国的历史变迁
(一)德国的历史变迁
公元911年-962年:东法兰克帝国向德意志帝国转变;
962-1806年:德意志第一帝国 (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
1815-1867年:德意志邦联
1867-1871年:北德意志联邦
1871-1918年:德意志第二帝国
1919-1933年:魏玛共和国
1933-1945年:法西斯德国(第三帝国)
1949-1990年:两德分离
1990-:两德统一
(二)德国宪法的历史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又称为俾斯麦宪法;
该宪法实行二元君主立宪政体;
该宪法在国家结构上实行联邦制:各邦有较充分的自主权、联邦内各成员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铁血宰相:俾斯麦
(1)魏玛宪法的主要内容
(2)希特勒对魏玛宪法的破坏
(3)魏玛宪法的缺陷
联邦德国国鸟:白鹳
确立共和制政体和人民主权原则;
借鉴了法国和英国的内阁制,参照美国的总统制,设立了强有力的总统;
参照了瑞士的公民投票制度,用公民投票来解决中央国家机构间可能发生的冲突;
在公民权利和自由方面,着重规定了许多在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公民权利;
宣布了许多社会化的原则和措施。
(1)它否定了魏玛宪法建立的议会内阁政体。
(2)废除联邦制的国家结构。
(3)公民的基本权利被消除殆尽。
(1)没有对政党作出应有的规范,完全听任政党的自由发展;
(2)全民公决措施缺乏操作的必要限制;
(3)最大的缺陷是设置了与议会平行的直选总统,特别赋予总统以紧急状态权。
二、联邦德国基本法概述
(一)基本法对魏玛宪法的补救
(二)基本法的主要特点
推倒柏林墙
(一)基本法对魏玛宪法的补救
第一,总统由议会两院选举产生,不再享有任何实际权力,成为虚位国家元首,议会成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二,设立了建设性不信任投票” 制度,保持政府稳定;
第三,限制全民公决的行使范围;
第四,宪法和法律规定政党的地位和作用,由联邦宪法法院判断政党的合宪性;
第五,采用比例代表制和多数代表制混合的选举制度,抑制议会小党林立情况的出现。
(二)基本法的主要特点
1.明确规定联邦德国不得对外实行侵略战争和对内实行法西斯统治;
2.增设联邦宪法法院,赋予其解释、保证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3.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就政党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
4.限制本国国家主权,将国家部分权力转移给有关国际组织;
5.确认国际法是联邦德国国内法律的组成部分,承认国际法的法律效力优于国内法;
,限制议会倒阁的权力,实行“建设性不信任案”制度。
第二节 联邦议会
一、联邦议院
(一)联邦议院的组成和任期
(二)联邦议院的职权
二、联邦参议院
(一)联邦参议院的组成
(二)联邦参议院的职权
三、联邦立法权的范围
(一)联邦议院的组成和任期
联邦议院由656名议员构成;
议员由选民按照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秘密的原则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4年
德国议会大厦
(二)联邦议院的职权
1.组成联邦政府的权力
2.立法权
3.监督权
4.其他职权
2005年4月30日胡锦涛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德国联邦议院议长蒂尔泽。
2005年11月22日,基民盟领导人默克尔赢得了德位中的397票,很轻松地赢得多数票。默克尔至此成为德国二战后第八位总理,是第一位来自东德地区的总理,也是德国首位女总理。
默克尔从总统克勒手中接过总理委任状
默克尔在议会宣誓就职
(一)联邦参议院的组成
联邦参议院是各州权利的代言人 ;
联邦参议院由16个州的州政府成员即州长和部长组成 ;
联邦参议院的规模依人口的增减而变化,各州依据其居民人数在联邦参议院拥有3~6票,目前联邦参议院共有68名议员;
联邦参议院没有届数,完全取决于各州政府的更迭 。
(二)联邦参议院的职权
1.立法权
(1)立法创议权
(2)同意权
(3)异议权
2.参与欧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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