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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合法化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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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合法化探析
中国律师网 2007-08-03 13:57: 蒋丽娜

内容摘要: 生存是一种权利, 死亡也是一种权利。 自 20 世纪 30 年代起 , “ 乐死 ”
这个概念被提出以来, 全世界范围围绕安乐死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 因为安乐
死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它涉及到哲学、宗教、伦理、医学、法学、社会
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安乐死究竟是对生命权的亵渎, 还是人性
关怀?针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化这样一个法律问题、社会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它考验
着人们的理智和良知,人有没有自己决定自己生命的权利?安乐死是否合法化?
2007 年 3 月 9 日,央视记者柴静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我爱生命,
但我不愿活》的文章。该文章的作者是宁夏贺兰县一个年仅 28 岁的女孩李燕。由
于其从小就患上了被医学界称为 “超级癌症 ”的“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 ”,全身肌肉萎
缩,丧失全部自理能力。面对如此困境,她最大的快乐就是死亡。但是现在她却连
自杀的能力也丧失了。因此,安乐死合法化, 成为李燕实现理想而又不拖累他人的
唯一的方法。李燕在她的留言中写下了《安乐死申请》议案。在该份议案中,李燕
阐述了 “安乐死 ”对个人、家庭、社会和科研的益处。
正是李燕的这份提案, 使得争论已久的安乐死立法再一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
泛讨论,安乐死立法的呼声也愈益强烈。
一、安乐死的概念论
(一)安乐死一词的概念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语,愿意是 “美丽的死 ”或 “尊严的死 ”;在牛津词典中的解
释为 “患痛苦的不治之症者之无痛苦的死亡;无痛苦致死之术。 ”⑴而我国著名的刑
法学高铭暄将安乐死定义为, “安乐死是指身患绝症治愈无望,处于难以忍受的极
度痛苦之中,濒临死亡的病人应其本人要求,采取措施,使其死亡或加速死亡的发
生。 ”⑵从这个定义看, 安乐死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 “安乐死 ”的主体是身患绝症治愈
无望的病人。二是提出 “安乐死 ”主张的必须是病人本身。三是实施 “安乐死 ”行为的
主体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四是实施 “安乐死 ”主体行为后果是终止病人的生命。
(二)安乐死的分类
安乐死可以分为被动与主动、自愿与非自愿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是消极的安乐
死,是指停止对垂危病人的治疗和抢救措施,停止对病人的营养支持,尤其是停止
使用现代医学设备和手段抢救病人, 让晚期病人自行死亡, 这种做法往往被认为更
不人道;主动安乐死又称积极安乐死,由医务人员采取给药加速死亡,结束其痛苦
的生命, 让其安然舒服地离开人世。自愿安乐死是指病人本人要求或同意采取安乐
死;非自愿安乐死是指对那些无行为能力的病人施行安乐死, 如有严重畸形的婴儿、
脑死亡 (整个脑机能出现不可逆转的停止, 脑神经没有反应、 感受、 运动和反射等)
病人,他们无法表示自己的愿望, 由别人提出安乐死的建议。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讲
的安乐死,主要是积极安乐死。
二、安乐死的历史演变及立法现状
(一)国外安乐死的发展及立法状况
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说: “任何一种文化,都不是突如其来的,而是在先前文化
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没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研究。 ”⑶因
此,对安乐死的追根朔源,可以加深对这一问题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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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