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安乐死合法化.doc


文档分类:论文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对于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考虑摘要:本文以安乐死的历史开篇,接着分析了它的概念和本质。从刑法角度的四要件构成说,违法阻却事由,无社会危害性方面探讨合法化。结合基本人权,病人自身感受阐述合法化。然后表明当今国际趋势。最后对于如何谨慎实施安乐死进行了交代。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与合法性尊严权自由权谨慎实施一名身患重病27年的女孩,她叫做李燕。她想通过全国两会代表帮她提交《安乐死申请》议案。她把这个愿望发到了央视《新闻调查》主持人柴静的博客里,引起了全国网民的关注。她说:“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其他社会也有些安乐死的报道。在我国,“安乐死”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是改革开放的产物,自流传至中国以来,便在中国大地引起了越来越强烈的反响。1986年6月,陕西省汉中市传染病院发生的我国首例安乐死事件,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儿女的要求,为患者实施了安乐死,检察部门以“故意杀人罪”对医生及病人的儿子提起公诉。案件审理了6年后,蒲某终获无罪释放。但这并不意味着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仍是违法的,只不过由于蒲连升给患者开具的冬眠灵不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危害不大,才不构成犯罪。此案轰动了全国,由此引发了一起涉及医学界、法律界、伦理界、新闻界及公众的关于安乐死问题的大讨论。安乐死问题争论由来已久,到现在在世界范围内也没有达成普遍的共识,赞成与反对者旗鼓相当,各不相让。目前,我国赞成安乐死的人占人口比例的大多数。二.(一)安乐死如此引人注目,备受争议,那么首先给安乐死下一个确切的定义。“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关于安乐死的本质,学界也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安乐死是病人死亡的原因之一,安乐死是一种特殊的死亡方式,是生命终结的新方式;另一种观点认为“安乐死的本质是驾驭消除痛苦的机制和规律,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科学的调节,消除痛苦,使死者死的安乐,是优死,是人类死亡方式的文明与进步的象征,是理性的觉醒,是可喜的理论升华。”【1】安乐死的本质不是决定生还是死,而是决定是让患者身体和精神上遭受长期的折磨后死去还是让患者舒适,平和,有尊严的死去。所以它不是一种死亡方式,而是一种死亡状态,一种文明开化关怀患者的死亡状态。安乐死决定的不是“生还是死”,而是“如何死”,安乐的死去还是痛苦的死去。(二)关于安乐死的立法问题,在刑法界也存在着争议。有学者用犯罪构成四要件说阐述安乐死的合法性。但是其实安乐死是符合四要件的。首先,从客体方面,安乐死结束了他人的生命,侵犯了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利;其次,从客观方面,不管是积极作为(主动用药物帮助其死亡)还是消极不作为(停止治疗),都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再次,主体方面,医生符合条件;从主观方面,医生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患者结束失去生命,却依然放任结果的发生。所以四要件说不能证明安乐死的合法性

安乐死合法化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iris028
  • 文件大小17 KB
  • 时间2020-03-09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