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托幼园所托保费调整的管理办法和报销办法的通知 大托字[1993]2号 各区、市、县托幼办、物价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中央及省属单位: 根据大政办发[1993]7号《转发市教委关于制止托幼园所改变用途报告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托幼园所托保费调整后的管理和报销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托保费标准(略) 二、托保费管理办法(略) 三、托保费报销办法 (一)调整后的托保费单位报销金额为四十八元,由被托子女父母双方单位(含现役军人和公费出国人员)各报销一半;代办费二十元由被托子女的母亲单位全额报销。具体办法如下: 1、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非独生子女(含双胞胎及多胞胎),其四十八元报销金额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 2、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及夫妇双方均在本市工作,其子女在外市入托的,不享受托保费报销待遇,一切费用由家长自负。 3、夫妇一方在本市工作,另一方在外市工作的(含现役军人),其子女户口在本市并在本市入托的,其四十八元报销金额由在本市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 4、夫妇双方若女方为在职职工(含合同工和轮换工),男方为农村社员、城镇居民、待业人员(不含辞职人员),其四十八元报销金额由女方单位全额负担;若男方为在职职工(含合同工和轮换工),女方为农村社员、城镇居民、待业人员(不含辞职人员)、个体劳动者,其托保费不予报销。 5、停薪留职、辞职、自费留学、劳教、判刑人员,不予报销托保费。 6、丧偶和离婚人员,其子女托保费、代办费的报销金额由抚养子女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抚养子女的一方死亡或判刑后,独生子女由亲属代养,其托保费、代办费报销金额仍由原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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